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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章程(總則及任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臺北縣商業會。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臺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暫設於板橋市文化路一段二六六號
      十樓。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六條:本會舉辦之事業,須經理事會決議,但重要者必須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七條:本會得就有關商業之事項,建議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

  第八條:本會應答覆政府、及自治機關之諮詢,並接受其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