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章程

新 北 市 商 業 會 章 程

民國86年11月17日第18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民國89年05月29日第19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民國90年05月18日第19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增訂
民國99年01月 21日第21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民國100年08月03日第1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民國104年05月27日第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民國106年12月28日第3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商業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板橋區文化路1段266號10樓。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關於國內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 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 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 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 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
    八、 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 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 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 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舉辦之事業,須經理事會決議,但重要者必須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 七 條:  本會得就有關商業之事項,建議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
  第 八 條:  本會應答覆政府、及自治機關之諮詢,並接受其委託。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九 條:  本會以本市各商業同業公會及未組織商業同業公會之公司、行號為會員。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以年滿20歲以上者為限,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以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  欠繳會費滿3個月者。
    二、警告:  欠繳會費滿6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  欠繳會費滿9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選為理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解職。
    四、會員欠繳會費滿1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1千5百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五、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商業同業公會非解散不得退會,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或永久停業者及遷移組織區域以外者不得退會。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其名額不得超過7名,依左列經費負擔標準辦理之:
    甲、團體會員
        一、 每月負擔本會經費在新台幣400元以上不滿新台幣800元者選派1名。
        ​二、 每月負擔本會經費在新台幣800元以上不滿新台幣1,200元者選派2名。
        三、 每月負擔本會經費在新台幣1,200元以上不滿新台幣1,600元者選派3名。
        四、 每月負擔本會經費在新台幣1,600元以上不滿新台幣2,000元者選派4名。
        五、 每月負擔本會經費在新台幣2,000元以上不滿新台幣2,400元者選派5名。
        六、 每月負擔本會經費在新台幣2,400元以上不滿新台幣2,800元者選派6名。
        七、 每月負擔本會經費在新台幣2,800元以上者選派 7名。前項所稱之經費,係指團體甲類常年會費。年度決算倘未達到選派會員代表名額金額時,仍應依原派代表名額負擔會費。

    乙、公司行號會員
        公司行號會員所派代表以1人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充任之,其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就地域之便利分開預備會,依各預備會會員代表權數比例推選,其當選本會理監事名額不得超過應有理監事名額3分之1。
  第十四條:  依章程第十三條所定之會員代表名額。由本會每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以書面通知所屬團體會員限期檢送預算以重新核定會員負擔金額及其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未依限期辦理者,仍照原定名額負擔經費。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為依法改派,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六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選(舉)派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項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經會員選指派後,應檢具證明文件及簡歷,報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及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於任期內,如因離職或具有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情事之一者原派之會員應予改派。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已當選為本會理事或監事,在其喪失會員代表資格時,其理事或監事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廿一條:  會員代表於任期內,如已離職或發生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情事之一,甲類團體會員如未予撤換、乙類會員代表已結束營業或遷離新北市時,經本會查明,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派會員改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四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廿二條:  本會設理事27人,組織理事會,監事9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9人,候補監事3人,均由每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甄選之。
當選之理監事其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會理監事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至前任任期為限,理事會、監事會分別舉行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廿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9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其名次以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廿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1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增設副理事長3人,以輔佐理事長處理本會各項事務。
  第廿五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3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其名次以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另由常務監事中,互推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廿六條: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七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3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2分之1,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第廿八條:  本會如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則另定之。
  第廿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依法予以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 其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依法予以停權或解散者。
        五、 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依法通過罷免,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
        六、 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依法予以撤免其職務之處分者。
  第三十條:  本會設秘書長1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
  第卅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卅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 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 稽查理事會之經費收支。

第 五 章  會    議
  第卅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左列2種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
        二、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5分之1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副理事長或本會常務理、監事組織主席團輪流主持。
  第卅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五條:  左列各款項事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3分之2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 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卅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3個月至少各開會1次,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第卅七條:  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之辭職,應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
  第卅八條:  監事會開會時,由監事會召集,並由理事會辦理之,監事會召集人為監事會開會時之主席,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監事之辭職,應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
  第卅九條:  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如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理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滿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 入會費:
          甲、 公會入會費,會員總數在100人以上應繳5000元;會員數在99人以下,應繳3500元,並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乙、 公司行號會員以按全年份應繳會費2分之1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 常年會費:
          甲、 公會會員應繳常年會費每名代表為4800元。
          乙、 公司行號會員以按其級別徵收常年會費:
        特級: 資本額1千萬元以上者,全年會費2400元。
        一級: 資本額5百萬元以上未滿1千萬元者,全年會費2000元。
        二級: 資本額1百萬元以上者未滿5百萬元者,全年會費1600元。
        三級: 資本額未滿1百萬元者,全年會費1200元。
 
        三、其他: 凡以公司行號會員身分被選任為本會理、監事(含後補)者,應比照甲類公會理監事、會員代表身分應繳會費至4800元。
 
  第四一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四二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三條:  本會之預算、決算及會務、業務辦理情形,每年須編造報告並刊佈之。

第 七 章  附    則
  第四四條:  本會在固定會所未購置前,應以每年收入最少10分之2列為購置會所基金,不得轉作他用。
  第四五條:  本章程未編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四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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